摘要:充权是一种缘起于西方社会的社会工作理念、模式和方法。然其在本土化进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亲和现象,诸如,理论和实务的断层、表达性和现实性的失谐等。究其缘由,实是由于人们因误读充权而导致的“权力敏感性”消解了“充权的本真性”。对此,我们尝试将社会工作“充权”放置于本土语境中重新诠释,着重探讨三个议题:“何为充权?”、“给谁充权?谁来充权?”“如何充权?”。
关键词:社会工作 充权 本土诠释
前言
社会工作无疑是当前我国政治、学术和日常生活场域中炙手可热的话题。从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07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全面推开,再到201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2010-2020)》将社会工作者列为未来急需的六大人才之一。这无不表明社会工作经由了一种“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隐性到显在、从边缘到中心”的渐进发展历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工作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或者更大胆推断,我们正在迈入“社会工作时代”。然而,我们在看到社会工作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面临的本土化挑战。毕竟社会工作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衍生物,它的概念和理论并非是普适性的,它的许多实践原理并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代表人詹姆斯·梅志里就曾说: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工作是“专业帝国主义”的产物,众多发展中国家对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模式的生搬硬套,限制了其专业的相干性及效用。[1]梅志里所说的情形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工作“充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充权是西方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界的时髦术语,为愈来愈多的社会工作者接纳并推崇,现已演变成为一种全新的工作理念和模式。然而,在传入我国之后,开始呈现示出一种“不亲和现象”:一方面,充权是社会工作理论界的常客,我们的社会工作者经常在表达性话语中宣称,为受排斥的农民工、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下岗工人和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充权;但另一方面,充权却又成为实务界的稀客,社会工作者在实务领域又不知道如何采取行动。究其缘由之一,或许是我们误读了充权一词的意涵,我们更多地倾向于将充权中的“权”解读为权力,权力的隐喻意又与政治和社会秩序等素有瓜葛,而我国当前又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时期,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成为时代诉求和主流话语。因此,许多社会工作者在采取充权模式时,始终保持一种警觉和敏感,甚至敬而远之。素不知道西方社会工作所倡导的充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动力和社会权利的获得。由是观之,人们因误读充权而导致的权力的敏感性和政治性正消解着充权的本真涵义。这种理论与实务的断裂、常客与稀客的矛盾、表达性与现实性的失谐促使我们有必要将充权放置于本土境遇中考量:究竟何为充权?由谁来充权?给谁充权?如何充权?本文将尝试在本土社会工作视域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扼要的阐述和探讨,希望对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有所助益。
一、何为充权?
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在中国大陆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然而,作为社会工作核心理念和模式之一的充权却发展的不尽如人意。我们对近年来有关社会工作充权的学术论文进行了扼要的梳理,其中有两个发现:其一,学术界对于充权的介绍与探讨是凤毛麟角,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还是陈树强发表于2008年第5期《社会学研究》杂志上,题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的文章。该文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社会工作充权的概念和理论。其二,尽管也不乏有些文章强调实务领域中的社会工作充权,但多数还是停留在表达性话语之中,难以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因此,在本土语境中探讨有关社会工作充权的文献目前仍告知如阙,我们还须从充权的原初意义谈开去。“充权”一词源于萨拉蒙所著《黑人的充权:社会工作与被压迫的社区》(Black Empowerment: 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y)一书,【2】由英文EMPOWERMENT翻译而来。当前学界对于它的翻译也是千姿百态,有充权、增权、赋权、加权、予权等多种译法。由此可见,充权的概念是模糊又难以确定的。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我们更倾向于使用充权的译法,因为它最接近EMPOWERMENT的原初含义,即,使其有能量、使其有能力,使其醒觉等,包含激发潜能、助人自助、当事人主体性和主动性的意思。而赋权、加权、予权等译法则或多或少带有施舍、给予的嫌疑,容易使人造成工作者主体性、当事人被动性的错觉。因此,充权一词更具当事人主体性、自觉性、充实感和自我效能感等,更能凸显当事人掌控其生命的动力和意志。据此不难理解,充权一词中的“权”与我们所理解的有政治意涵的权力意思是不近相同的,它主要指当事人改变自身处境的动力和获得社会福利的权利。为了进一步把握充权的内涵,我们不妨从它的对立面来理解,充权是相较于排斥、疏离、无能、无助、无资源和无法掌控生命的境遇或状态而言的,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正是一些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城市农民工、留守儿童等)处于这样一种生活境遇之中,他们遭遇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我效能感的不足,更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不合理性。对此,社会工作的使命主要通过改变个体、改善社会环境、调适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达至个体良好的生存状态。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本土社会工作视域中的充权内涵可概括为两种形态和三个面向:两种形态主要指静态和动态,所谓静态是一种理想目标,就是使当事人处于一种自由的状态,正如哈耶克所说,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少到最小可能之限度。【3】个体能够掌控其生命的动力和意志;所谓动态是一种手段,是为到达自由状态而采取的行动,社会工作者通过激发当事人潜能、调谐人与社会的关系来提高个体生活质量。社会工作中充权的三个面向主要是,一是面向当事人,社会工作者通过激发当事人潜能、找回生命主体性;二是面向社会,社会工作者通过社会行政、社会预警等手段呼吁、倡导社会政策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是面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即在既有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框架当中,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努力争取、开发、创造和利用现有社会资源,改变自身的状态和境遇。通过对于充权概念的探析,我们已经初步了解,充权并非鼓动当事人“争权”和“夺利”,也并不能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相反,它主要是激发当事人找寻生命的韧性,合理表达诉求,合理化解人与社会之矛盾,从而达至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二、给谁充权?谁来充权?
社会工作充权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当时,美国的三大社会运动(女权运动、反种族歧视运动与反越战运动)催生了社会工作充权的产生。美国社会运动中的社会工作者使用高潮的工作艺术,既激发了当事人的主体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不合理处境,又引导其在既有体制之内合理表达诉求,争取正当社会权利。这里的充权主体和对象都比较明确,毋庸赘述。然而,美国的社会工作充权毕竟属于激进社会工作范畴,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工作本土化和专业化的进程中,“给谁充权”和“谁来充权?”尚不是十分明确。因此,以下我们将尝试在本土语境中探讨这两个议题。预回答“给谁充权?”的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在现实社会中哪些人或群体处于“无权”或“消权”状态。前文已经提及,由于社会结构、社会政策和社会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合理性使一些人或群体处于无权和消权状态。他们丧失了应有的社会资源,或被边缘化、或被污名化、或被排斥、或被疏离、或被固化在社会底层、或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他们承担了发展的代价和风险却没有公平享受到发展的成果;他们遭遇的问题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心理和精神层面的,更多是物质、心理和精神层面交织而成的。在这样一些繁多复杂因素的作用之下,他们失去了生命的主体性,找不到生命的动力和意义,似乎只是存活而不存在,自我效能感较低。[4]毫无疑问,社会工作充权的对象理应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里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生理弱势和社会弱势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底层群体。如下岗失业人群、农民工、残疾人、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城市流浪人群、留守儿童、老少边穷贫困人口、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等等。接下来我们再来探讨“谁来充权?”的问题,当前社会工作界有许多人持有这样的观点,社会工作者是权力与资源的整合者或拥有者,相对于工作对象而言,他们至少拥有三种权力:机构资源、法律赋予的权力及专业知识的权力。【5】因此,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当然成为充权的主体,他们凭借社会资源和专业知识为社会弱势群体充权。其实,这种观点与社会工作的理念是相悖的。诚然,社会工作者有时会通过评估当事人的不同需求而为其争取或提供一定的社会资源,但社会工作素来恪守“当事人中心”、“助人自助”、“当事人自决”的原则,社会工作者扮演“同行者”、“支持者”和“中介者”的角色。在充权过程中,他们至始至终只是协助当事人找回生命的动力和意志,掌握社会资源和权力来改变自身的不利处境。事实上,社会工作者如果成为充权的主体,那将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情,法国社会学家福柯曾将权力分为压迫权力和规训权力,他认为相较于压迫权力以消灭人的自主性为目的,规训权力的运作是透过型塑、创造人的自主性来达到目的。权力运作是透过论述的生产,透过论述,人取得主体性。对于高度使用语言的社会工作专业而言,我们总是透过语言工作,尝试透过论述影响当事人对问题的认知以及自我认同。【6】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专精化发展趋势,孕育了无数所谓的专家和精英,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获得了权力成为了“不自觉的压迫者”,而当事人则沦为“快乐的机器人”和“社会工作者的木偶”,逐步失去了主体性,被动的“等、靠、要”。这些都是值得广大社会工作者反思、警醒、甚至自我批判的。综上可知,当事人既是充权的主体又是充权的客体,社会工作者只是当事人充权的倡导者、协助者和同行者。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否认国家、社会以及社会工作者的支持作用,而主要是凸显当事人的主体性。特别在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处于发展时期更要明确这一点,以免滋生专业霸权主义,重蹈西方某些领域社会工作“规训当事人”的覆辙。
三、如何充权?
在我国本土境遇中,充权既是一个目标更是一种行动。从其充权的目标来看,充权正是要达至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所提出的积极福利的构想之一:发展自我。[7]即培养“自发地带有目的的自我”,这样的自我的社会成员回避风险或者依赖他人解决问题,他们会积极的面对风险;当然,充权也离不开外在的主推力,如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政策的公平公正、社会保护的实施、社会权力的给予等等。从充权的行动来看,它可以灵活应用于个案、家庭、小组和社区工作当中,大致可分为四个核心阶段,即评估反映问题阶段、制定目标计划阶段、介入行动阶段、结束评估阶段。这四个核心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A.评估反映问题阶段:社会工作充权实践中,首先要通过收集详细的资料来评估并确定当事人问题的性质,其中,最关键的是追溯当事人遭遇问题的成因,明确是个人因素还是社会情境因素抑或是二者交织在一起共同导致了问题的形成。评估问题的性质是社会工作充权介入的基础,因为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使用充权模式,欲使用充权模式,当事人遭遇的问题必须合乎如下一些情形:当事人问题的形成是否是由于缺乏社会权力造成的;当事人是否处于被社会排斥或歧视的地位;当事人是否缺乏相关的资源和信息;当事人是否缺乏能力改变自身的不利处境等等。B.制定目标计划阶段:社会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问题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以及情境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后开始制定明确的充权行动计划。充权行动计划应包括目的和目标、可利用的资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具体的行动策略等。在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是主体,社会工作者通过个案访谈、小组讨论、社区调查和社区教育等多种途径鼓励当事人认识自己的处境,鼓励他们主动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提升社会意识,推动政策,改变自己的困境。通过一系列面谈、小组分享、分析讨论、产生共鸣,凝聚力量,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策略。C.介入行动阶段:介入行动阶段是充权行动的重要阶段,介入行动应以社会工作充权的三个面向为依托,即面向当事人、面向社会、面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依据不同的面向而采用不同的介入策略。面向个体着重激发潜能,提升社会责任;面向社会主要倡导、呼吁社会政策的公平性,必要时采取一定合法的社会行动;面向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重在调适二者的关系,增进个体与国家的沟通和理解。介入行动虽然复杂多样,但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是提升当事人权利意识、增强效能感、排除能力发展的障碍、发展社会能力、发挥当事人潜在优势。D.结束评估阶段:结束评估阶段是社会工作充权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充权行动进入尾声时,社会工作者结合最初制定的目标进行自我评估、当事人评估和同工评估,通过评估了解充权行动对于当事人问题改变的程度以及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同时社会工作者应通过引导当事人回顾充权工作历程 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不断强当事人自身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能力。综上可知,社会工作充权的整个过程也是当事人持续增能的过程,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断获得提升和成长,获得应对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效能感。这也许是社会工作充权的终极目标。
结束语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服务,是实现社会建设与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途径之一。正因如此,我国当前正如火如荼地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专业化与职业化。而充权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工作理念、模式和方法,在本土化的进程中却遭遇着瓶颈问题。究其缘由,主要因为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对于充权的误读而诱发的“权力敏感性”所致。事实上我们倡导的社会工作充权与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使人活得有尊严”都是并行不悖的。前文我们已经在本土语境中重点阐释了充权的内涵、充权的主体与客体、充权的具体步骤,澄清了充权的去敏感化。然而这些还远远不够,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时期,转型的代价和阵痛使一些弱势群体处于无权或消权的境地。探索充权模式在我国本土的应用仍将是摆在社会工作界的一项重大课题,它还需要广大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者不断摸索前行。相信这项重大的课题对于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罗敏等译.发展型社会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07.
[2][5]何国良,王思斌.华人社会工作本质的初探[M].台北:八方文化公司,2000:227.
[3]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20.
[4]卫小将,何芸.主体性的再思与打造:社会工作视阈中的农民工[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6]A.S.Chambon,A.Irving&L.Epstein.王增勇等译.辐柯与社会工作[M].台北:心理出版社.2000.43.
[7][英]安东尼·吉登斯.周戈译. 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文章出处:《学习与实践》2011年3期
文章转自社会学视野网-社会学研究-分支社会学-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