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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李丁:执政党治权与业主自物权——中国城市治理体制背后的张力与弥合

发布时间:2021/12/24浏览量:来源:

 信息中心讯|12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政策研究院秘书长李丁老师来到笃学讲堂,并带来了题为“执政党治权与业主自物权——中国城市治理体制背后的张力与弥合”的讲座。温莹莹副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社会学笃学讲堂由社会学院主办,学生社团信息中心、社会学社承办。

 讲座开始,李老师先向我们解释了讲座的题目。题目关切的问题其实非常现实,就是近年来,尤其是疫情以来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

 社区的概念始于西方,而中国社区的诸多情况与西方社区大不相同。也就是说,中国的社区治理体系会有很强的自身特色。李老师将中国社区治理体系的特点总结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这其中有执政党领导、基层自治体制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多方要素的影响。

 在这样的格局下,往往会出现两个方向的问题:一方面是上级政府对社区基层事务进行干涉;另一方面是业主精英会依据民法等材料对党组织和上级政府的领导与监督进行抵制。同时,当小区内出现物权经济纠纷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上级政府会阻止社区居民的自组织的发展,因而引起了精英业主群体的反感。这些矛盾都是当今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议题,从而引向了标题中“执政党治权与业主自物权”这对矛盾。

 “自物权”指的是“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的物享有的这样一种物权”,接近“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于个人而言最充分的权利,不容外部侵犯。而“执政党治权”,则是建国者设定国家基本制度的优先权。这个优先权是天然正当的。在解释基本概念和历史背景完毕之后,李老师正式开始了问题的阐发。

 本次讲座主要涉及到五个问题:一,传统社区向现代社区过渡过程中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二,居委会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单位的产生与发展;三,城市小区建设及物业体制的发展;四,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制是如何搭建起来的;五,理论梳理与理论对话的尝试。

 三十年来,中国的城市化突飞猛进,但过度城市化的问题也开始凸显。虽然北京、上海等单个超级城市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所占比例仅有3%左右,没有达到部分拉美国家30%以上的水平,但如果将视野缩小到一个省,我们会发现:许多省的省会,如长沙、成都等等,人口数占省内人口数比例已经达到了20%以上。

 大城市面临的人口压力不容小视,那么其背后的公共产品供给该如何供给该以何种形式、分配给哪些市民呢?西方社区的主要思路是在土地住房私有基础上的市场化。西方社区的住房建造往往是以独栋房屋为单位,同时整栋建筑及其周边土地皆属于私人。而住宅之外的公共设施建设则由社区业主结成一个法人组织集体出资兴办,并聘请物业公司管理。

 与西方社区不同的是,中国城市社区在建国后经历了短暂的街道居委会制度,到单位制,再到街道居委会制的过程。建国初的街居制有较强的过渡性色彩,单位制作为城市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担为居民分配公共产品的职能,也组织社区居民的经济生产活动。改革开放后,单位制在改革中渐渐退出历史舞台,街居制重新建立起来。在房地产市场背景下,街居制的实践遇到了新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在产权方面的矛盾。开发商从政府处竞标购得地皮。在建成小区后,他们默认自己拥有未售出部分的产权,因而有处置这些区域的自由;但在建设完毕,业主入户后,他们又交了公摊费,并实际上使用着这些公共区域。因此业主往往会主张拥有这些公共用地的产权。其次,这一时代小区的物业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聘请,而不是业主集体决定,因此业主群体和开发商之间很可能会产生矛盾。

 在房地产开发初期,这个矛盾并不明显。因为业主的联合存在诸多困难,而且小区修建头几年时,各个基础设施出现的问题也不多,因此物业不需要花费太多成本就可以收到可观的利润。但随着社区养护需求增加,物业利润下降,最后难以维持,不得不上涨物业费,这时矛盾才被逐渐激化。这些维权纠纷在表面上是对一些具体权益的争取,但本质上是开发商、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产权之争。

 在维权的行动中,业主逐渐形成了集体,结成了组织。至此,在一部分区域,城市社区治理呈现出三个主体并立的局面:一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二是开发商或业主聘请的物业公司,三是在民法典基础上由业主大会选举形成,依靠共同物权纽带联系的业委会。

 李老师引述了社科院肖林老师的一篇研究:居民群体对这三方皆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业委会作为和居委会、物业在法律上本应是平等的组织,但在实践上,业委会和二者是不平等的。居委会在党的领导和法律规定下,在社区治理中拥有更高的合法性;业委会则由于选举人数要求、正式成立所需的繁琐流程等等,发展受到诸多阻碍。

但实际上,基层干部与居委会往往希望业主的自组织能够发展起来。因为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本应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但他们的经费只能来自于上级政府,不能像村委会一样通过集体经济取得收入。因此他们为了拿到更多的经费,只能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但他们的能力本就有不足,因此他们寄希望于业主的自组织来解决尽可能多的社区治理问题,也希望业主能拿出更多资金对小区进行维护,以节约政府旧改的成本。

 但业主组织在解决社区问题时,他们的诉求对象往往首先是物业公司。惰性普遍较大的物业公司让业主的行动演变为集体诉诸公权力的维权行动。而为了维稳,保证考核绩效,他们又会去遏制业主群体的行动,只求平息事端,却没有根本上解决业主对良好社区服务的诉求。业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关系走向了对立,业主心中党合法的治权变成了压制他们权益的存在,这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抵触心理。

 现在我们回首反思,这一系列纠纷的根本原因似乎都在于小区内产权不明。如果能明确小区哪些地方是业主的公共产权所有,哪些不是,那么似乎就可以将治理的任务最大程度交给业主的自组织,甚至也不需要党委和居委会的领导了。然而,根据调查,大部分小区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并没有那么热心。他们工作的场所脱离社区,相互之间也不甚熟悉,想要的只是自己的居住环境能让自己满意、让自己交的物业费能物有所值。集体维权是迫不得已。也就是说,社区治理依然离不开党、居委会和基层政府的力量。

 大量研究认为,业主的自组织是建设性的力量,也有部分富有公共参与精神的业主参与到了完善社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践中。所以我们在社区治理中不应该缺少他们的支持,也不应该损伤他们的积极性。李老师提出这几个建议:第一,在社区治理中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消除产权上模糊不清的地方;第二,对业主组织放权,并划给他们明确的权利界限;第三,物业公司要在提供物业服务前做到公开透明,以消除业主对自身的不信任。

 李老师认为,业主的集体行动并不是在尝试争取地方的政治权利,而更接近一种经济经营的行为。我们应该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的思路,在党建引领之下,将社区公有土地作为一种集体资产,确立共有产权,每个业主入股。在业主正式地组成应该经济法人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也应该走向市场化。同时组织起来的业主也能够自费自力承担一部分社区维护的职能。这种尝试是我党超越私有制理想的体现,也是社区建设应该坚持党建引领的原因。

 李老师提到,社区治理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将在十年内变得越来越重要。在社区治理问题上继续深入,融会贯通,是将来理论界的重点关注之一。

 讲座结束后,李老师亲切而深入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同学们收获良多。

撰稿:曾乘宇

摄影:张雪雅

编辑:张天帅

审校:温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