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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学勤 社区冲突:公民性建构的路径依赖——以五大城市为例

发布时间:2011/07/06浏览量:来源:

摘要:在社区冲突场景下观察、分析公民性建构,应和了中国城市社区多中心治理的新格局。本研究以北京、深圳、南京、沈阳和西宁五大城市1021份社区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经路径分析显示,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参与社区冲突目标和深度对公民性建构均有不程度的影响。由于个体差异、城市差异未显著影响公民性差异,因此社区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目前城市公民性建构的路径依赖。

关键词:社区冲突;公民性;路径依赖

社区建设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稳步发展后正步入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融入国家、市场、社会三方力量的社区组织架构,共同承载着后单位时期不断下沉到社区的各种繁杂事务;另一方面,代表三方力量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公司、业委会,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等在社区治理中的整合格局并不清晰,分而治之难免会发生冲突。无论政府还是学界都已开始关注多中心治理背景下的社区冲突,而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社区居民,通过参与社区居委直选、业委会的成立或改选、物业公司的更替等社区民主实践,开始逐渐适应社区的多维治理空间,特别在遭遇社区关键性的冲突事件之后,社区居民不仅学会了通过集体行动进行维权,更培养了关注民生、参与社会的公民精神。

一、社区冲突场景中的公民研究

关于社区冲突的研究,通常会借助社会冲突的视角,即分析社区冲突的类型、频度、成因,并将社区冲突置于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考察其如何折射整体社会变迁。最早提出社区冲突的科尔曼,将社区冲突看作社区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为各自利益和目标而产生的冲突,并认为这些冲突是各类社会结构性问题,包括经济争端、政治争端、价值观冲突的真实反映①。在科尔曼之后的学者,仍以20世纪中期西方社区发展的成熟期为背景,通过观察各类社区冲突的场景,将社区冲突主要归结为社会整合度不够。同一时期的著名社区论专家桑德斯提出以社区冲突视角研究社区时,列举了各种因宗教、种族、政治、环境、妇女权利等问题而引发的社区冲突,虽然他已将视线转向社区冲突中的个体,认为社区冲突主要包括“敌对的关系、不同的权力分配、以及社区居民所承认的某种尖锐的情绪”等三种要素,并认为在社区冲突中每位参与者都须经历“发起、提案前、提案、社区行动、决定、事后”①等阶段,但并未过多关注冲突过程中的公民成长,这与西方社会已经历漫长的公民性建构及公民社会的培育有关。回溯西方始于中世纪城邦社会的公民成长历程,其公民身份始终伴随着政治斗争的结果而历史地变化,公民身份的定义与有关不平等、权力分化和社会阶级的讨论紧密结合在一起。公民身份尽管一方面可以创造社会团结,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引起对权利的期望而制造社会冲突②。也就是说,即使公民与社会冲突一直有着不可分隔的渊源,但20世纪中期西方学者不是以整合的视角,而是以冲突的视角研究社区时,西方公民力量已经成熟,社区冲突恰好是其公民性的一种展演。

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历程伴随着由民政部统一部署的多轮集体行动,其间从单纯的居住空间发展为拥有物权和情感归属的家园,从单一的政府治理走向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治理,在一轮又一轮的社区发展中,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感不断获得激发,他们对合法化的社区自治、高质量的社区生活、专业化的社区服务等需求也不断提升。一旦社区不能积极回应所有社区成员的需求,或者需求与社区制度创新、社区组织行动力不足等之间存在落差,极易引发社区冲突③。国内学界已开始关注社区多元利益下社区组织之间、居民之间、社区组织与居民之间的各类冲突。与西方不同的是,有关中国社区冲突的研究更趋向认同其价值,而忽略其负面影响,包括社区冲突对关键性公民的培育④、社区冲突对各组织相互依存的促进⑤,以及社区冲突对公民社会的贡献⑥等。即便社区冲突仍与中国城市社会的变迁相关,冲突解决也受制于政府的权力让渡不够、法律不健全和市场化不完善等结构性因素,但社区冲突对社区参与的激发、对社区居民表达不同政见的支持、对社区居民权利意识的维护等正功能仍被学界一致认同,而这恰恰是公民社会的逻辑起点。另一层面,与宗教、种族、政治冲突相去甚远的中国城市社区冲突更富微观特征,无论是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这“三驾马车”之间的组织冲突、还是因对治安、环境、拆迁等社区治理的不满而引发的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冲突、抑或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纠纷等,就目前而言,居民以个体身份参与冲突的概率更大。在社区冲突中体验参与感、提升维权意识、培育公共精神的过程,也是社区居民向公民转型的必经之路。

二、社区冲突影响公民性建构的路径分析

为了解读社区冲突中的公民性建构样态及建构路径,本研究于2010年1月至3月对北京、深圳、南京、沈阳、西宁等五大城市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共发放1200份问卷,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021份,有效回收率为85.1%,其中北京、深圳、南京、沈阳、西宁发放的问卷数分别为210份、200份、211份、200份、200份,各城市被访市民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个体属性基本符合总体分布。选择这五大城市,一方面考虑在地域上尽可能覆盖中国的东南西北;另一方面,社区建设在全国各地存在明显差异,仅社区组织框架上即可窥见一斑(见表1),调查中询问“您心目中的社区管理者是哪类组织”,发现原本在社区管理中一枝独秀的社区居委会,除了南京外,在其他四个城市的管理地位已不到半壁江山,物业公司的管理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化而异军突起,最突出的新型社区组织中,社区工作站由于在深圳、北京推行较早,它转承了居委会的大量行政工作,其管理地位已逐渐开始被这两个城市的居民所认同。另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在沈阳社区,业委会在深圳社区的组织架构中也相较其他城市占据更多份额。表1所反映的社区组织分化以及社区组织的管理地位 在各城市的差异化认同,为社区冲突的类型、频度、成因等提供了现实依据。

调查数据显示有84.3%的五城市被访居民均认为自己所居住社区最近三年发生过冲突事件,在提供的9项社区冲突形成因素中,被选频次最多的(可多选)依次为“物业管理不善”(316次)、“治安问题”(216次)、“环境污染”(210次)、“邻里纠纷”(184次)、“拆迁问题”(174次)、“违章搭建”(158次)、“宠物伤人”(105次)、“居委会直选”(16次)及“其他”(13次)(见表2)。除了物管不善是五大城市当仁不让的首要冲突成因外,其他冲突因素在五大城市均有差异。由于本研究主要考察的是社区冲突中的个体公民性成长,因此将被访者多选的每一类冲突计为一频次,累加后即获得被访者所在社区的冲突频度变量。例如,某被访者在回答“您所在社区最近三年是否有因下列因素而导致的冲突事件”时,若在“物业管理不善”、“治安问题”、“环境污染”三个选项上均打勾,即认为该被访者所在社区的冲突频度为3,以此类推,形成从0到9的连续变量。如果单纯以社区中的冲突频度来测量公民的集体行动经历,以及行动中体验到的参与感和公共意识显然不够,本研究在操作社区冲突这一主题变量时,特别关注了被访者在社区冲突中的角色扮演,从“旁观者”、“参与者”到“领导者”,分别赋值为1、2、3,形成“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变量。如果被访者在社区冲突中的角色扮演是参与冲突的外显行为的话,那么参与社区冲突时的利益和目标取向即为被访者参与冲突的内在理念。本研究通过了解被访者参与冲突是希望分享更多的社区利益还是承担更多的社区责任赋值从1到3,这样有关社区冲突在本研究中被操作为“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X1)、“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X2)、“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X3)等三个维度的变量。

对公民性的概念如何界定,在国内外的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与和公民性相关的理念非常繁多有关,包括公民、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公民精神、公民意识、公民文化、公民道德等,都从各个侧面对公民以及与公民相匹配的责任和权利、特征与定位作了解读。总体来说,自由主义的范式和共和主义的范式,以及两者的结合基本支配了大部分有关公民性的界定。自由主义范式强调公民的法律地位、拥有权利,它的代表人物美国学者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将其分为公民权利(如言论、结社、信仰等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司法正义权等个人自由所需的权利)、政治权利(如参政权、选举权等)和社会权利(如福利权、继承权、社会安全权)等①;共和主义范式将公民美德置于核心地位,强调公民的责任以及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公共精神,例如国内有学者就倾向于将现代公民性的价值预期归结为这样的公共精神,即那些孕育于人类公共生活之中的、以公共性为价值皈依的、位于人类心灵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②。也有国内学者更为简单地对中国人的公民性操作为两个维度,即倾向于关注公共事物与利益的程度和以契约权利方式处理公私矛盾的程度③。本研究基于社区场景下的公民性界定,既借鉴马歇尔对公民权利的三分法,又兼顾自由主义范式和共和主义范式的结合,具体操作化为(1),公民道德素养(Y1),包括问卷调查中涉及到的七大文明素质、契约精神、扶贫帮困行为及公益活动的参与度等;(2),公民政治素养(Y2),包括参与社区民间组织的程度、对居委会直选的认知和参与度、参政议政的意愿以及对政务公开的期待等;(3),公民社会素养(Y3),包括对社会保障的认知、对社区自治的态度、维权意识及法律意识等。三个子变量的累加即获得公民性的总变量(Y)。

为了探寻社区冲突的三个子变量“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和“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是否影响公民性的建构,同时考虑被访者的个体属性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和月收入水平也有可能对公民性构成影响,故首先设计了路径分析模型④一:公民性=A11+B11×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X1+B12×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X2+B13×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X3+B14×年龄+B15×性别+B16×文化程度+B17月收入水平…………………………………(方程1)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X3=A21+B21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X3+B22×年龄+B23×性别+B24×文化程度+B25月收入水平…………………………………………………………………………(方程2

上述模型中方程2的设计是在假设被访者参与社区冲突时抱着不同的目标可能会导致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有差别,同时也寄希望方程2的设计不仅能分析影响公民性的直接因素,还可发现其间接影响,当然这也是路径分析优于简单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的地方。不过,路径分析模型一的结果显示,无论对方程1,还是对方程2,除了常量和三个自变量X1、X2和X3的系数外,剩下四个个体属性变量的系数均未通过统计学检验,这意味着,个体差异没有显著影响公民性的建构,于是在路径分析模型二中只保留社区冲突的三个自变量,修正的路径分析模型二如下:公民性=A11+B11×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X1+B12×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X2+B13×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X3…………………………………………………………………………………………(方程3)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X3=A21+B21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X3……………………………………………(方程4)

上述路径分析模型中两个方程的回归系数、检验及可决系数R2如表3,回归分析的系数显著性水准(Sig.)显示,去掉个体属性的方程3、方程4均通过了回归系数检验,可决系数也分别达到0.276和0.181(模型的解释度),也即回归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其中,就对公民性这一因变量的贡献而言,在社区冲突的三个子变量中,“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做了第一贡献(非标化系数达到0.398),即在社区冲突中扮演的角色是旁观者、或是参与者、还是领导者,所建构的公民性有较大的差异。单就本次问卷调查中认为自己曾是社区冲突的领导者的62位被访者而言,他们中既有政府官员、博士,也有低收入者、下岗工人,在个体属性上仍无明显差异,并且其公民道德素养也仅为平均水准,他们所在社区发生冲突的频度也不高,但他们的政治素养和社会素养均远超其他群体,具体表现在他们参政议政的意愿非常强烈,积极参与社区各类公益组织和志愿活动,满足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认为不是政府,而是社会群体应担负更多的责任等。也就是说,社区冲突的领导者并不是与政府对着干、有意刁难政府的特殊群体,相反他们有更多的社区责任意识,并希望通过合法化的集体行动获取相应的社区权益。

对公民性建构有第二贡献的是“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X3”。也就是说,如果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冲突时本着对社区尽更多责任的目标,而不是寄希望于享受社区更多权益的话,居民的公民性将有所提升。问卷调查中,自评有社区责任感的被访者不到三分之一,大部分人认为,既应该承担社区责任,也应该享受社区权益,其实这也恰巧符合了公民性在自由主义范式和共和主义范式上交融的趋势。方程4进一步测量了被访者参与社区冲突的目标对冲突时所扮演角色的影响,同样也通过检验,意味着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参与行动的深度。这样,所谓社区冲突中那些具有组织力、领导力、进而具备影响力的群体,他们显然不是盲目发起行动,而是肩负更多的社区责任,并希望争取更多的社区权益,其目标和行动的聚合更完善和巩固了他们的公民性。可以预见,这样的群体越多,公民性建构对社区冲突的路径依赖也就越明显。

“社区冲突发生的频度X1”对公民性的贡献最弱(非标化系数仅为0.074),并且被访者所在社区发生冲突的频度主要集中在1至3,当考虑冲突频度是否影响参与冲突的深度时,检验也未获通过,故未将其列入方程4的自变量。这表明社区冲突对公民性建构的影响并不在于冲突有多频繁、冲突的类型有多广泛,而在于社区居民对社区冲突的认知及参与深度。综上所述,公民性建构对社区冲突的路径依赖如图1,三个自变量对公民性均作出直接贡献的同时,居民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还通过其目标的差异间接对公民性形成影响。

如果细分北京、深圳、南京、沈阳、西宁五个城市继续做上述分析,发现模型的解释力(R2)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并且无一例外,参与社区冲突的深度均成为影响各城市公民性的首要因素。其实当作为社区冲突的主要行动者,他们的公共参与精神、维权意识、扶弱帮困的行为等都会有所增强,而社区中各组织并行管理时与业主可能产生的摩擦,相比单位组织及其他正式组织来说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公民性在社区被激发的机率也自然增加。另外,五城市分别作多重回归发现,社区冲突的频度均未通过检验,冲突的多寡再次被验证不是公民性成长的充分条件。

三、公民性建构的社区之路:先行抑或独行?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本杰明·巴伯曾将公民社会称为“我们的家园”(the place for us):那是由家庭、部落、教会和社区的共同行动为我们自己建造的王国①。巴伯所描述的“我们的家园”意味深长:它不是私人的,也不是公共的,而是公民的(civic)。中国的城市社区同样一直都在努力构建家园,为后单位制下难有归属的人们寻找生活和心灵的憩息地。只是与西方悠长的社区发展历史不同,中国的城市社区只经历了短暂的三十多年,无论社区中的个体还是组织都还没有完全适应,冲突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不过,表面上影响社区正常运转的冲突事件,在上述路径分析中清晰地显示,已成为公民性成长的助推器,社区也因此成为公民社会孕育的先验场。冲突有利于社会整合,这在学界早已是个无需证明的命题,以齐美尔、科塞、达伦多夫为代表的社会学者在20世纪中期就提出,“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②。社区冲突就中国城市社会的进程而言,并不是最突出、最显性化的社会冲突,它的波及范围有限、冲突强度不大、矛盾双方也不存在敌对关系,它的发生在最小化其负功能的同时,为所有社区居民开辟了一个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并通过有效组织、采取合法行动,能争取更多社区利益的平台。可以说社区冲突弥补了中国社会长时间缺失的话语空间和行动空间。所有社区冲突的旁观者、参与者和领导者都在不程度上获得对责任、权益,对集体行动的不同认知,国家或地方政府在社区冲突中或扮演和事佬、或退让三分、或在冲突中隐身,无形中给社会以成长空间,至少在市民、居民向公民的演变路径中表达了默许。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冲突比任何其他刚性的社会冲突都先行一步,它相对自由的发生和演化为公民性的建构铺平了道路,也为公民社会的达成作出了示范。

社区冲突的发生不仅是社区发展进入多中心管理时期的一个必然,其实也巧遇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心智逐渐成熟、心胸日益宽广,具备一定公共意识,同时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拥有物权的社区居民。调查中发现,社区冲突的参与者、领导者对社区的归属感远超于旁观者,他们视社区为家园,社区内的自然环境、治安环境、人文环境是他们的生活之本和快乐源泉,理论上这部分群体从单位向社区的顺利转型正符合国家的制度化安排和市场化进程。即便偶尔发生的社区冲突在短时间内削减了部分社区发展成果,但如果冲突是为了创造更和谐的环境,培育公民的美德和修炼其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能力,也孕育了反抗权力和对政府的监督能力,提高了公民表达的质量与同一性①,那么这样的社区冲突也并非洪水猛兽。不过,问题在于公民性的建构是否只能依赖社区冲突这唯一的一条路径?本文实证研究虽置于社区场景,主要考察社区冲突,也证明了社区冲突的三个子变量均对公民性成长作出不同程度的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公民性建构的路径依赖。但数据分析已显示,个体变量、甚至城市变量都未对公民性成长作出通过检验的显著贡献,也就是说路径分析中并不太高的可决系数背后,除了社区冲突,还应有更大范围的社会变量、更为重要的关键性事件左右每个中国公民的公民性建构,这样的路径可能是坦途、也可能布满荆棘,但显然没有捷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社区权力博弈过程中的公民性建构”(项目批准号:09YJA840019)及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公民文明素质评价及指数研究”(项目批准号:08SHB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闵学勤,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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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分析模型是由一组线性方程所构成的,它所描述的变量间的相互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的、还包括间接的和全部的关联。模型中有的自变量不受其余自变量影响,只会影响因应量;而有些自变量会既受其他自变量影响又影响因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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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11年第1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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