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引入香港社工督导是自2007年开始(深圳特区报,2007-9-19)。市民政系统首次引入四名资深香港社工为三十多名本土准社工作为督导,比例为一比八。
深圳市亦明确规划在现阶段聘请的香港督导,原则上采取“1督导:2 督导助理:2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逐步过渡到“1督导:2见习督导:4助理督导:40社工”的小组督导方式。
东莞亦复深圳之后尘于2009年引入香港督导。该年10月,东莞购买了127名社工,并为前线社工配备了9名香港督导。采取:“半职督导+督导助理”负责12名社工的模式,即0.5:1:12的配置。
到了2009年,深圳市首批二十名社工见习督导与九家深圳机构签署合同。标志着深圳本土督导的起步(深圳新闻网,2009-7-16)。到了2011年4月,深圳有了第一批初级督导20人,2011年9月再增加了28 人。及至2014年,最新的一批初级督导65人加入了行列。深圳完成了本土督导人才在全市10区的全覆盖。
2011年7月,东莞从一线社工中选出68名社工助理,2012年8月再从其中选出了34名见习助理。(南方网,2013-10-21)
根据《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现定》(试行),督导的定义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职社工传授专业服务指示与技能,促进具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及支持的功能”。
这相比前述的定义是多了一个“疏导”的功能,这可能只是内地与香港用语之习惯不同,因为支持功能理应包括疏导过程。
深圳市运用督导的特色在于为督导创立了近类近一个独立的“专业职系”,例如“康复师”,“护士”一样;“督导”变成了一项“工种”。因为香港与及海外因为绝大多数的督导都是同一机构的专业社工,每一位督导的被督导者就是他的下级;而这位督导的上级就是他的督导,他就变成被督导者。除了机构的最基层社工和最高级的总干事外, 中层人员都是督导和被督导者。 海外也鲜有引用高级、中级督导等称号;因为督导即上级,其权力与其在机构中的职位可能相关,例如担任总干事的行政权力自然最高,但督导的“威望”则与其专业经验和成就有关,特别是在服务或次服务领域的年资相关,与行政权力不一定成正比。因此在香港都常用资深或认真的名辞美言督导,而督导们不是一个独立的“职系”,没有社工只负责“督”而不用“干”,也没有高级、低级之分。
但深圳任用社会工作督导过程中设计的“模色”,也是本地化实践的探索。
机构外聘之督导,不管是来自香港或本地其他机构,他有设有行政权力与督导薪酬支付的方式及聘任合同不无关系。督导经费虽然最终都可能是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承担,但款项可以采取不同的支付途径,例如:
(一)直接支付予提供服务的机构,让其可自行外聘兼职督导方式或聘任全职督导;
(二)直接支付予督导,然后委任他到提供服务的机构;
(三)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例如向地区社会工作协会,或向来自香港的社工专业机购买,由他们聘任督导再委派到提供直接服务的机构;
三种形式中,只有第一种即款项直接拨款予直接服务机构的形式,该机构才有可能选择直接聘用社工督导。要注意的是若机构又向其他专业团体购买督导服务,则督导个人始终与机构没有雇佣关系。在广州亦有地区政府得到香港某些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织的支持,为区内机构提供义务香港督导的情况,义务督导与机构固然也没有雇佣关系。
如社工督导不是同一机构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均难以交给他行政权力。没有行政岗位,当然也难以发挥其行政督导功能。
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将不负责行政督导的专业工作称之为“顾问”,而非“督导”,并指出:“督导与顾问(或咨商)服务有时容易混淆,但其实显著不同。顾问服务虽然有时也发挥某些督导功能,但一般而言并不执行机构的行政事务与问责。顾问可以提供建议但即管出了问题也无权惩罚不听建议的社工人员 ”(NASW, 2003)。
问题是怎样才能很好地培训本地社会工作督导。我们认为督导“培训本土化”,比“督导本地化”更加重要。
对香港督导一些批评, 认为他们“不接地气”。 认为督导应该“本土化”。社工督导既然是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一部分,社会工作都坚持本土化,社会工作督导固然必须本土化。社会工作督导甚至应该说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日常工具,而研究是最基本和最权威的工具。
但我们应理清“本土化”与“本地化”概念的分别。社工督导“本地化”(localization) 是指督导人员由本地人担任,无须聘用外地人。社会工作“本土化”(indigenization)是指“工作理论与实务结合当地文化与社会结构”。本土化这词是人类学家用以形容本土人士吸取外来的知识或技术以为己用,主动方为本土人士。 社工督导人员的“本地化”怕还未能保证“社会工作督导”指导的“本土化”,就是消化了社工理论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有效地达成社工助人自助的任务。
香港社工的不接地气,应该不是对“本土文化”的不明白,因为他们都接受过坚实的社工专业训练,而社工训练十二分要求”文化敏锐“(cultural sensitivity)。还有说到底香港文化没有脱离开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西方文化对中国的香港人或香港的中国人只是生活习惯上有些影响,没有改变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好像穿上洋装的日本人还是百分之百的日本人。香港社工的不接地气是对中国政府体制与社会组织的不了解和无知,所以不明白案主的社会背景(societal context),也不知道有什么社区资源(community resources)。
香港社工督导换上了本地社工,就能保证接地气吗?不一定,因为大部分本地的八十后对中国政府体制与社会组织是同样的不了解和无知,关键是要提供“本土化”的社会工作督导培训。
设计其本土化课程的时候,应有以下的考虑:
(一)社会工作督导不宜由其他机构外派,最好是有机构内部培养及提升,如此一来可以兼顾行政、教育及支持三个互相关联的功能;
(二)鉴于很多社工机构的创办人或领导均非社工专业,他们虽担任机构高层,但其所学无法以短暂的培训令他们有效地执行社会工作实务的相关督导(例如融会贯通社会工作理论并与实务结合),所以无法接纳他们加入实务督导的培训。他们如有志成为社会工作直接服务工作者,应该进修以实务为主的社会工作硕士课程;
(三)但各机构高层都占有重要的行政责任,如他们的不了解及认识社会工作方法,会令服务市区内涵和方向,亦引起前线专业社工和行政人员的矛盾。而且社工机构的行政也必须体现社会工作价值观,例如特别考虑案主的隐私。加上他们必须承担“行政督导”的责任, 并与“专业督导”沟通;
(四)“行政督导”和“专业督导”是否可以“分流”;专业督导理想上是由机构内部培养,要社工专业出身,他们多担任机构的副总干事或社工队长;如机构没有人才最好在珠海市同市其他机构聘任,作为外聘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