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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7浏览量: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

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为鼓励并引导我院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北京市教委2012年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文件),特制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比例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是授予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①]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荣誉称号。推荐人数原则上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品德优秀,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②],没有重修科目。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班级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出色地完成承担的各项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具备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组成评选小组,评选工作具体由院团委负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

(二)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在本人总结入学以来思想、学习和工作的基础上,听取系、党(团)支部、班主任意见,由各班委会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按本班当年实际毕业人数的5%[③]确定推荐名单,并将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内网下载)和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学术成果复印件)以班级为单位报送团委办公室。

(三)院团委对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院评选小组审查,审查结果在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委审批。

(四)经市教委审定后,由其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补充说明

研究生在毕业前如发生下列情况,即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离校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

(二)因毕业论文、课程考核等原因造成其不能按期毕业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处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①]包括正常学制毕业、提前毕业;不包括延期毕业。

[②]在学期间各科成绩均在75分(含)以上。

[③]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参评的,以当年提前毕业生总数的5%确定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