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
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我校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凡年满18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入
党申请。党支部应予以接收并妥善保存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安排党支部负责人、正式党员或党总支指派的其他教职工党员等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填写《入党申请人基本信
息登记表》。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备案登记表》,并经党总支报校党委同意。同时,党总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组
织部提交《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备案。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具
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
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
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意见。
第九条建立党、团组织联合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
作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
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三个月向
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学习、工作等情况。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
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且近一年内必修课无不及格或不及格但通过补考或
重修及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
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共青团员申请人原则上需经过团组织推优;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填写《入党发展对象确定备案登记表》,经党总支报校党委同意。同时,党总支向党
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部提交《发展对象汇总表》备案。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
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
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
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
助。
第十五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
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
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达标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
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十八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经党总支预审报校党委,党总支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备案登记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入党发展对
象确定备案登记表》、《入党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
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证明等。
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
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
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
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
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
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
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经党总支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
汇报。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
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
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
表决。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
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党总支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
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
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党支部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每三个月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簿》。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应以增强党性、提升素质、发挥作用为重点,对预备党员进行
培训。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
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
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
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
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党总支
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
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
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原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
备党员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校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给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
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
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结合相关要求,妥善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和分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
征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
况。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
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入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即行废止。